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于4月15日正式實施
《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(guī)范》(GB17761-2018)于去年5月15日正式對外發(fā)布,過渡期為11個月,今年4月15日正式實施。
這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,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(chǎn)、銷售和使用會帶來哪些影響?近日,來自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、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、同濟大學、福建工程學院等多位專家對此進行了解讀。
專家表示,新國標對電動車的生產(chǎn)、銷售和使用有強制性規(guī)范作用,將安全性擺在第一位,并且增加了“防篡改”要求。
安全性被放在首位
此次發(fā)布的新國標側重于車輛的安全性能,增加了許多車輛結構和配置方面的要求,內容更加完善,標準整體上更加嚴格。例如,標準中對“整車標志”的規(guī)定,提高了車輛的可溯源性;明確了電動車劃分依據(jù),最高設計車速限值25千米/時,整車質量55千克,電動機額定連續(xù)輸出功率400瓦;對零部件提出更高要求,如淋水涉水性能、防火性能和阻燃性能,尤其注重使用安全性。
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車輛室副主任舒強介紹,新國標的實施主要有3個方面的意義。一是給消費者選車、用車提供依據(jù)、指明方向,消費者應購買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車;二是新國標完善了電動車技術標準體系,在整車安全、機械安全、電氣安全、防火阻燃、防篡改等方面進行了規(guī)范,為推動電動車行業(yè)高質量發(fā)展奠定基礎;三是新國標所有條款必須強制執(zhí)行,增加了防篡改要求,堵住了原標準的兩大漏洞,為電動車使用管理和治理提供支撐。
“新國標的實施對電動車的生產(chǎn)、銷售和使用有強制性規(guī)范作用?!惫膊康缆方煌ò踩芯恐行奶丶s專家、福建工程學院交通運輸研究所所長呂英志說,近年來,由于電動車使用者對車輛性能的需求,市面上銷售的電動車逐漸向大功率、高車速、取消腳踏設施等方向發(fā)展,這些車已經(jīng)接近甚至超過輕便摩托車的性能,游走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管理的邊緣地帶。
然而,大多數(shù)電動車事故涉及的車輛都不符合標準,但消費者并不知道國標的詳細規(guī)定。新國標從源頭上嚴格管控電動車的規(guī)格等技術指標,有助于消費者買到符合標準的車輛,也為執(zhí)法者查處存在交通違法行為的電動車提供了明確的執(zhí)法依據(jù)。
談到新國標與1999年實施的舊國標的區(qū)別,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主任郝文建介紹,新國標由7章和1個規(guī)范性附錄組成,并且為全文強制,即標準中所有技術條款都必須執(zhí)行和滿足。
“新國標對整車安全、機械安全、電氣安全等要求在原標準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和優(yōu)化,根據(jù)技術發(fā)展和應用需求,提升了功率、車速等技術指標,同時增加了防火阻燃性能要求、無線電騷擾特性、使用說明書和防篡改等要求,”郝文建強調,“所有的指標和要求都能夠有效提升電動車的安全性能,同時確保消費者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和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共同利益最大化,充分體現(xiàn)強制性標準?;?、兜底線的作用?!?/span>
“防篡改”是一大亮點
值得一提的是,增加“防篡改”要求是新國標的最大亮點之一,這是對生產(chǎn)企業(yè)、經(jīng)銷商和消費者各方負責的重要舉措。
新國標提出,“電動自行車的軟硬件均應當具有防篡改設計,防止擅自改裝或改動最高車速、功率、電壓、腳踏騎行能力”,以及“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防篡改應當滿足蓄電池固定在電池組盒內,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合理匹配,電池組盒與電池組盒安裝位置合理匹配,防止改變電池容量或電壓;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側壁的最大間隙小于或等于30毫米,且不晃動;電動自行車不得預留擴展車載蓄電池的接口;電動自行車不得有外設蓄電池托架”等要求,將生產(chǎn)企業(yè)作為產(chǎn)品防篡改的第一責任人,體現(xiàn)了源頭管理的理念,是防范和杜絕“超標車”再次出現(xiàn)的有效措施。
郝文建稱,在過去多年的發(fā)展中,部分電動車產(chǎn)品沒有在設計上對篡改行為進行有效防范,導致車輛在速度、重量、功率、電池容量、電壓、腳踏騎行能力等方面的指標比較容易被篡改,也是導致社會上出現(xiàn)大量“超標車”的重要原因。
目前普遍存在的車輛篡改行為,雖然提高了車輛的部分性能指標,但并沒有同步提升車輛的安全屬性,對包括消費者自身在內的所有道路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構成了威脅。
更重要的是,篡改行為使得車輛性能指標超出標準規(guī)定,從而在事實上讓車輛具有了機動車的動力性能和危險性,從法律層面無法繼續(xù)按照非機動車管理。
科學合理分配路權
除了嚴格電動自行車的生產(chǎn)管理和銷售監(jiān)管,在登記使用管理方面,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、工信部、公安部發(fā)布的《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(jiān)督的意見》還要求,優(yōu)化電動車通行條件,科學合理分配路權。
呂英志認為,保障電動車享有合理路權,首先應計算出道路上各類交通流的流量,根據(jù)交通組成,合理進行車道分配,而非一味求機動車的順暢通行而壓縮非機動車的出行空間,尤其在一些非機動車出行量大的城市更該如此。
同濟大學汽車學院教授王宏雁的觀點是,保障電動車享有合理路權應堅持疏堵結合。建議在條件允許的地段區(qū)域,給予電動車專用車道;在條件不允許的地段區(qū)域,堅決禁止電動車通行。
“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,尤其在北上廣這樣的超大城市,電動車可能是城市群眾生活中必備的交通工具,也是汽車不可能也不應該替代的交通工具,所以應該保障電動車的路權,給予其合理的通行條件,這樣才能在技術性能(速度、加速度)提高的情況下,電動車能安全、暢通地出行?!蓖鹾暄阏f。(夏小禾)